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379號原 告 林素琴上列原告與被告潘柏宇間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1萬6,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周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