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3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381號原 告 新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文清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就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內容補正應分割之遺產標的,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應明確特定。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表明被告為何人,訴之聲明就請求分割遺產之標的,亦未表明,就前揭起訴必要記載事項均記載「待函查」,茲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於訴之聲明補正本件應分割之遺產標的,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訴。又原告起訴狀就本院命補正之事項記載「待函查」,倘原告就本件是否確實存在有得代位請求分割之遺產及其內容,均屬未知,則此節為訴之聲明必要記載之事項,屬起訴合法要件,尚非起訴合法後,聲請調查證據之範疇,附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鍾堯任

裁判日期:2025-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