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39號抗 告 人 張建發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尉榮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江海全聯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2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予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唐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