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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3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390號原 告 陳代民訴訟代理人 吳秉諭律師被 告 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柏園訴訟代理人 李雯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確認原告以會員帳號「cap556mix309」與被告所訂之「新楓之谷」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下稱系爭契約)存在,原告上開請求之訴訟標的非對於親屬關係或身份上之權利有所主張,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至原告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應繼續履行系爭契約,並繼續提供遊戲帳號「T9d27f2a8Z0000000000」內所有遊戲角色遊戲服務,依原告陳報如因本件訴訟獲得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為25萬7,542元,是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5萬7,542元,與第1項聲明所欲達成之經濟目的實屬同一,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周苡彤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裁判日期:2026-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