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394號原 告 王博宇
王燕慧共 同訴訟代理人 康皓智律師
陳明彥律師被 告 王威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先位聲明為:㈠被告應各給付原告王博宇、王燕慧新臺幣(下同)1,074,36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各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給付原告王博宇239,39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2,388,120元(計算式:1,074,361+1,074,361+239,398=2,388,120)。備位聲明為:㈠被告應各給付原告王博宇、王燕慧824,99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各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給付原告王博宇449,99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2,099,997元(計算式:824,999+824,999+449,999=2,099,997)。又預備之訴,係以先位之訴無理由時,請求法院就備位之訴為判決所合併提起之訴訟,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而應為選擇之情形。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388,1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4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銘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姵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