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399號原 告 李杜宏訴訟代理人 林明賢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立陽明高中部暨國中部棒球隊家長後援會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97,81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9,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柏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唐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