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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72號原 告 鄭麗美

鄭茂松

鄭盛鴻

鄭志村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瑩婷律師被 告 林德生

沈明達黃金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役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地役權涉訟,如係地役權人為原告,以需役地所增價額為準;如係供役地人為原告,以供役地所減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5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於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地役權登記應予塗銷。參原告主張事實理由,系爭土地屬供不特定之人通行使用,原告應屬供役地人,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供役地所減價額為准。又經原告陳報系爭土地因地役權存在,至少減少土地價額1/10,依土地登記謄本114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系爭土地總價為48,675,000元(計算式如附表),所減價額應為4,867,500元(計算式:48,675,000×1/10=4,867,500),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86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新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施怡愷附表編號 不動產內容 面積(㎡) 114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 不動產總價 1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69 165,000元/平方公尺 48,675,000 【計算式:(69+95+130+1)×165,000=48,675,000】 2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95 3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130 4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1

裁判案由:塗銷地役權
裁判日期:2025-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