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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72號原 告 鄭麗美

鄭茂松

鄭盛鴻

鄭志村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瑩婷律師被 告 林德生(已歿)

沈明達黃金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役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補正林德生之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查明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情形,暨據此補正全體被告之完整姓名,並按被告人數,補足起訴狀繕本,以及完整記載補正後全體當事人姓名、住所或居所之民事準備書狀及其附屬文件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1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規定明確。

二、經查,原告起訴狀所列之被告林德生業已於起訴前死亡,其與其餘被告應合一確定,故應以其繼承人為共同被告,始具當事人適格,應予補正。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補正被告林德生之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查明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情形,暨據此補正全體被告之完整姓名,並按被告人數,補提出起訴狀繕本,以及按全體當事人人數提出完整記載全體當事人姓名、其住所或居所之民事準備書狀及其附屬文件繕本。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新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施怡愷

裁判案由:塗銷地役權
裁判日期:2025-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