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76號原 告 陳沛清(原名:陳採銀)訴訟代理人 李耀馨律師被 告 林柯賢訴訟代理人 林立偉

黃柏榮律師周雅文律師林盈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㈠被告應將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詳如附表所示,下稱系爭土地)權利2分之1移轉登記予原告。㈡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萬8,26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經查,原告聲明第1項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07萬928元〔計算式:892.44(面積)×2,400(公告現值)×1/2(原告權利範圍)=1,070,928〕,聲明第2項前段訴訟標的金額為2萬8,265元,應與聲明第1項併算其價額,至聲明第2項後段係針對起訴後利息之附帶請求,揆諸前揭規定,不併算其價額。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9萬9,193元(計算式:1,070,928+28,265=1,099,19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淑慧附表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積 (平方公尺) 起訴時公告現值 (元/平方公尺)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1 臺北市 ○○區 ○○ ○ 000 892.44 2,400

裁判日期:2025-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