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81號原 告 盛大電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博徽訴訟代理人 趙國興上列原告與被告吉勝布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萬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098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1萬5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 漢 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 蓓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