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89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訴訟代理人 申惟忠律師被 告 廖嘉裕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9,1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5,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玥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