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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91號原 告 黃淳媖訴訟代理人 沈宏儒律師被 告 闕良輿訴訟代理人 蔡惠子律師

王詠心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將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3樓房屋(下稱本件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按房屋及土地為各別之不動產,各得單獨為交易之標的,故房屋所有人對無權占有人請求遷讓交還房屋之訴,應以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得併將房屋坐落土地之價額計算在內(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429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騰空遷讓返還房屋,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本件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定之。查本件房屋之估定建物單價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3,770元(本院卷第20頁),本件房屋總面積(含附屬建物部分)為94.93平方公尺(計算式:81.23+13.7=94.93,家補影卷第29頁),則本件房屋於起訴時之建物現值為1,307,186元(計算式:13,770×94.93=1,307,186,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07,18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9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御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宗霈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裁判日期:2025-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