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04號再審聲請人 梁淑雲上列再審聲請人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間請求給付土地補償金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本院113年度聲再字第3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0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本件應徵裁判費1,500元,扣除再審聲請人已繳納1,0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 章 榮
法 官 陳 月 雯
法 官 辜 漢 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 蓓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