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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05號再審聲請人 梁淑雲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間請求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本院113年度聲再字第3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臺灣高等法院於113年12月30日發布施行並自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章榮

法 官 辜漢忠法 官 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劉邦培

裁判日期:2025-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