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09號原 告 謝志杰被 告 Piqimi必可蜜南港店法定代理人 葉川鴻被 告 果子鴻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川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項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先、備位聲明均為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98萬9,39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且為互相競合關係,則訴訟標的價額應擇一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98萬9,3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0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絮庭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項等
裁判日期:2025-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