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11號原 告 大眾國際廣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杰訴訟代理人 薛祐珽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美捷媚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萬68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9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映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