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15號原 告 UE ENERGY GROUP LIMITED法定代理人 黃旭華訴訟代理人 黃欣安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工商發展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19,050元,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瀞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宋姿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