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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3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46號原 告 呂秋𧽚即宇達經貿法律事務所訴訟代理人 蕭維冠律師被 告 劉姸君訴訟代理人 許景鐿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240元,扣除原告已繳500元支付命令裁判費後,原告尚應補繳9,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詹欣樺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裁判日期:2025-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