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3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50號原 告 游沈妙純訴訟代理人 張世炎律師

葉民文律師被 告 陳明展兼下1人訴訟代理人 陳奎源兼上1人訴訟代理人 陳衍良被 告 陳彥勳

陳彥豪上2人訴訟代理人 陳榮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

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前段、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324,241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335,385元(計算式:本金2,324,241元+自114年1月13日起至本件起訴日前1日即同年2月16日止利息11,144元=2,335,38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應連帶偕同原告將臺北市○○區○○段0○段00000地號土地移轉登記予被告陳明展(權利範圍:3分之1)、被告陳奎源(權利範圍:6分之1)、被告陳衍良(權利範圍:6分之1)、被告陳彥勳(權利範圍:6分之1)、被告陳彥豪(權利範圍:6分之1),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2,705,28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

801.6平方公尺×114年1月公告現值40,800元=32,705,28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5,040,665元(計算式:2,335,385元+32,705,280元=35,040,6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8,940元,扣除前已繳納28,761元,尚須補繳310,179元(計算式:338,940元-28,761元=310,1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廖珍綾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等
裁判日期:2025-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