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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3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60號原 告 黃惠君上列原告與被告施坦瑨等人即施明德之繼承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等人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施坦瑨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為2,450,4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354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4,8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唐千雅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款
裁判日期:2025-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