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7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送達代收人 謝宇森被 告 郭晉廷
郭劍芸倪琨翔郭子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又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第三人起訴,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債務人與第三人間權利義務關係定之。請求分割遺產,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應繼分之比例計算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583號民事裁定參照)。查原告代位債務人郭峻鵬提起訴訟,請求分割被繼承人郭燈河、郭蘇悅治所遺留如附表所示之遺產(下稱系爭遺產),原告與郭峻鵬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應以郭峻鵬就系爭遺產為繼承可獲得之利益計算。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郭峻鵬繼承系爭遺產可獲得之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1萬9,738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7,474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裁判費6,06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2萬1,4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哲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忠改附表:系爭遺產編號 種類 遺產內容 權利範圍 財產價值 1 建物 臺北市○○區○○段0○段0000號(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5樓) 全部 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查詢資料,相近路段、層次數、面積之不動產(含基地)交易價格約為每平方公尺17萬2,157元,則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格為665萬9,033元(計算式:172,157×38.68=6,659,03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下同)。 2 存款 臺北富邦銀行大同分行 121元 3 存款 陽信商業銀行吉林分行 54元 4 存款 中華郵政公司台北大同郵局 5元 合計 6,659,213元 債務人郭峻鵬之應繼分比例價額: (計算式:6,659,213元×應繼分比例1/3=2,219,73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