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70號原 告 王高碧霞訴訟代理人 陳又新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子靖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萬元(見本院卷第71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鍾堯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