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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3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77號原 告 黃芊淮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陳義龍律師黃湘媛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00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1萬元」;關於「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8萬5,7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萬2,668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哲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裁判日期:2025-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