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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3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96號原 告 鄒祝訴訟代理人 孫寅律師被 告 陶雯婷訴訟代理人 林隆鑫律師

蘇家宏律師林正椈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贈與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為:被告應將坐落在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為18/1000)及其上同小段21225建號建物(權利範圍為全部)即門牌號碼為臺北市○○區○○路00○0號3樓之房屋(下合稱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是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可得之利益即為系爭房地之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起訴時之交易價值計算之。經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相近路段、建物型態及屋齡之房地,於本件起訴時之平均交易單價每平方公尺為新臺幣(下同)106,504元,系爭房屋面積為113.04平方公尺(含層次面積93.79平方公尺、附屬建物面積19.25平方公尺),故系爭房地市價為12,039,212元(計算式:106,504元×113.04平方公尺=12,039,212元,元以下4捨5入)。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2,039,2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952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112,848元,尚應補繳5,1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鍾堯任

裁判案由:返還贈與物
裁判日期:2026-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