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98號原 告 陳永和訴訟代理人 黃程國律師被 告 廖展申訴訟代理人 羅健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優先承購權為財產權之一種,其因此涉訟,應就其爭買之標的物價額計算裁判費用(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83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之優先購買權不存在,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之價額定之,系爭不動產買賣總價金為新臺幣(下同)1,800萬元(見本院113年度士司補字第389號卷第89頁),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此核定為1,8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廖珍綾附表不動產標示 土地部分 編號 土地坐落 土地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1 臺北市 大同區 延平 一 608 49 1分之1 2 臺北市 大同區 延平 一 608-1 46 1分之1 建物部分 編號 建號 基地座落 -------- 建物門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346 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地號土地 --------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磚造1層 第1層:69.19 騎樓:9.56 總面積:78.75 1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