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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號原 告 諾亞科技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文森訴訟代理人 陳德弘律師複 代理人 許京硯上列原告與被告俊同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6,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鍾堯任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裁判日期:2025-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