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37號原 告 伯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百通被 告 微體生物醫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亦書訴訟代理人 何仁崴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微體生物醫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零捌萬零貳佰壹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壹仟肆佰玖拾壹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尚應補繳新臺幣肆萬零玖佰玖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絮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