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49號原 告 翠山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潘文定訴訟代理人 黃治平上列原告與被告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起訴程式尚有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應補正訴訟標的(即本件請求所依據之具體法條或法律關係)及其原因事實。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提出補正後起訴狀(或準備書狀),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四、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43,5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285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唐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