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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4號原 告 鄭智夫上列原告與被告田豐工程有限公司(下稱田豐公司)、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塑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確認田豐公司對台塑公司之工程款債權在新臺幣(下同)93萬7,440元之範圍內存在,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93萬7,4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裁判日期:2025-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