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400號原 告 戴木成訴訟代理人 盧天成律師被 告 戴進財
戴進山戴阿進上列當事人間移轉所有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本件原告起訴請求:㈠被告戴進財應將坐落新北市○里區○○段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分之1,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訴外人戴春草之全體繼承人即原告及訴外人戴木楠、戴蒲恩、戴麗文、戴木榮、戴慈真、戴玉娟(與原告共稱戴春草之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㈡被告戴進山、戴阿進應將坐落同段191、203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分之1,均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戴春草之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查上開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703萬1,080元(計算式詳附表),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703萬1,0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萬1,9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格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劉淑慧附表編號 地號 面積 公告現值 (元/㎡) 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 價額 1 新北市○里區○○段00地號 406.84㎡ 62,100 4分之1 6,316,191 2 新北市○里區○○段000地號 347.08㎡ 62,100 4分之1 5,388,417 3 新北市○里區○○段000地號 343.09㎡ 62,100 4分之1 5,326,472 合計 17,031,080註:訴訟標的價額=面積×公告現值×權利範圍(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