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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4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414號原 告 信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紹新訴訟代理人 翁偉倫律師

陳彥樺律師林仁修律師被 告 承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睫芸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2,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詹欣樺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裁判日期:2025-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