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415號原 告 信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紹新訴訟代理人 翁偉倫律師
陳彥樺律師林仁修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恆映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預付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月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月 日
書記官 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