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422號原 告 萬向精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正劭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技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4萬2,97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萬3,96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5萬3,4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品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