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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4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428號原 告 凃鈞耀訴訟代理人 陳哲瑋律師被 告 葉柏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不動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將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予原告。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12萬5,91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0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 漢 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 蓓 娟附表一:系爭房地

一、土地部分:土地標示 土 地 坐 落 地目 面 積 (平方公尺) 原告請求被告移轉之權利範圍 編號 縣 市 鄉 鎮市 區 段 小段 地 號 1 新北市 淡水區 正德段 747 1738.29 10000分之6 1 新北市 淡水區 正德段 748 6652.70 10000分之9

二、建物部分:建物標示 編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層次) 建 物 面 積 (平方公尺) 原告請求被告移轉之權利範圍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 1 新北市○○區○○段0000○號 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 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4樓 鋼筋混凝土造 18層(四層) 總面積 30.20 陽台 4.42 全部附表二: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與系爭建物鄰近地區同路段、屋齡及建物型態相近之不動產,較近日期之交易單價約為每平方公尺6萬1,407元,而本件原告請求移轉之建物面積合計為34.62平方公尺(30.20+4.42),據此計算系爭房地市場交易價額為212萬5,910元(計算式:61,407×34.62≒2,125,910,元以下四捨五入)。

裁判日期:2025-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