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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4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439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訴訟代理人 吳志南律師

蔡嘉柔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葉美娟間請求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原告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以113年度司促字第14009號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則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未繳納足額之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7萬625元(起訴後之利息不併入計算訴訟標的金額,且因原告於114年1月1日前已提起本件訴訟,故不適用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592元,扣除已繳納費用500元,尚應補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萬1,0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李佩諭

裁判日期:2025-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