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554號原 告 葛麗娟訴訟代理人 林明侖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麗淑間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萬貳仟肆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映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