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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5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556號原 告 楊廣興

李復華被 告 社團法人中國大眾康寧互助會法定代理人 金紹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預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之數項訴訟標的相互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財產權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數加1/10定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第77條之12規定即明。又所謂非財產權之訴訟,指訴訟標的係對無財產上價值之人格權及身分權有所主張始屬之。查原告先位聲明被告於民國114年3月14日第14屆第3次理事會對原告停權3年之決議(下稱系爭決議)不成立、無效,備位聲明系爭決議應予撤銷。而被告之會員非基於特定身分關係產生,核與身分權、人格權無密切關係,且會員一般得享有相關福利而有經濟上利益,是本件屬因財產權涉訟,然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按金錢估計,又不能依其他受益之情形而為核定,爰依上規定及說明,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認定訴訟標的數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羅伊安

裁判日期:2025-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