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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5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563號原 告 陳月香被 告 米蘭金典5期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邢婕妤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確認被告於民國112年12月23日所召開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提案一(後併入提案二)及提案五之決議均無效,核其訴訟標的均非對於親屬關係或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涉訟,且為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均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其價額,並合併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30萬元【計算式:165萬元×2】,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賴怡婷

裁判日期:2025-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