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588號原 告 范盛乙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2萬8165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72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映嫺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總額 1,072,089元 1 利息 78,075元 113年10月15日 114年2月23日 16% 4,517.65元 2 利息 802,902元 113年10月15日 114年2月23日 14.9% 43,264.32元 3 利息 153,928元 113年10月15日 114年2月23日 14.9% 8,294.4元 小計 56,076.37元 合計 1,128,16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