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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1號原 告 段佩慈訴訟代理人 楊忠憲律師被 告 蔡雲龍訴訟代理人 張晏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次按各共有人依民法第818條、第821條之規定,基於共有人之地位,為全體共有人之利益,請求回復共有物時,因其並非僅為自己利益而為請求,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回復被占用之共有物全部價額計算(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121號裁定意旨參照)。再按請求將土地上之房屋拆除並交還土地之訴,係以土地之交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土地之價額為準,房屋之價額不包含在內(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150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經原告更正訴之聲明後,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如附圖之臺北市士林地政事務所複丈日期民國114年3月24日土地複丈成果圖兩處「A」部分之地上物(包括但不限於遮雨棚、圍牆)均拆除,並將上開占用土地騰空返還原告及共有人全體(見卷附原告114年8月11日提出之民事變更訴之聲明狀),依前揭說明,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請求返還系爭土地遭占用部分之價額為準。又系爭土地於原告113年8月26日起訴時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30萬5,670元(見卷附臺北市政府地政局「臺北地政雲」網頁之系爭土地歷年地價資料表),而複丈成果圖「A」部分之面積共為28平方公尺,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855萬8,760元【計算式:305,670(元/平方公尺)(即系爭土地起訴時之公告現值)×28(平方公尺)(即「A」之面積)=8,558,7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5,7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葉絮庭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裁判日期:2025-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