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536號原 告 潘怡(即潘中敢之承受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凌正峰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潘勲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2萬8,2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3,0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品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