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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6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646號原 告 劉惠珍上列原告與被告曹孟文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4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7,798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117,2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御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宗霈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裁判日期:2025-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