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653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訴訟代理人 陳有延
林志淵張華軒被 告 宋德賜
宋德福宋德香宋國宏宋鳳嬌宋玉英宋國祥宋秀梅宋德祿 住○○市○○區○○街000巷00弄0號0
樓張宋玉蘭 住○○市○○區○○路0段000巷0號00
樓宋玉金宋卉寬石東昱石玉娟石宋秀蓉范秀鳳石清旺
石清榮石清義石麗梅石麗雲
石麗雪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及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是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171號裁定意旨參照)。末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既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則於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所占應繼分比例定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480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原告代位債務人宋慶鴻起訴,請求分割被繼承人宋葉笋妹遺留如附表「財產項目」欄所示之遺產(下稱系爭遺產),自應以債務人宋慶鴻因分割系爭遺產所受利益之客觀價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0,749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910元,原告前已繳納1,630元,尚須補繳7,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新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施怡愷附表:
編號 財產項目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公同共有) 財產價值 (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10,007 6484/90000 114年1月公告現值23,554元/平方公尺×總面積10,007平方公尺×公同共有6484/90000≒16,981,227元 2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640 1/9 114年1月公告現值23,554元/平方公尺×總面積640平方公尺×公同共有1/9≒1,674,951元 3 桃園市○鎮區○○段000地號土地 1,870.67 30/4560 114年1月公告現值7,500元/平方公尺×總面積1,870.67平方公尺×公同共有30/4560≒92,303元 4 桃園市○鎮區○○段000地號土地 578.68 13/1520 114年1月公告現值7,500元/平方公尺×總面積578.68平方公尺×公同共有13/1520≒37,119元 5 桃園市○鎮區○○段000地號土地 2,316.33 60/9120 114年1月公告現值7,500元/平方公尺×總面積2,316.33平方公尺×公同共有60/9120≒114,293元 6 桃園市○鎮區○○段000地號土地 140.31 60/9120 114年1月公告現值7,300元/平方公尺×總面積140.31平方公尺×公同共有60/9120≒6,739元 7 桃園市○鎮區○○段000地號土地 68.75 60/9120 114年1月公告現值7,300元/平方公尺×總面積68.75平方公尺×公同共有60/9120≒3,302元 8 桃園市○鎮區鎮○段00地號土地 4,943.64 51/5904 114年1月公告現值13,734元/平方公尺×總面積4,943.64平方公尺×公同共有51/5904≒586,500元 9 桃園市○鎮區鎮○段000地號土地 3,851.48 51/5904 114年1月公告現值9,800元/平方公尺×總面積3,851.48平方公尺×公同共有51/5904≒326,045元 合計 19,822,479元 債務人宋慶鴻之應繼分比例價額:660,749元(計算式:19,822,479元×應繼分比例1/30≒660,74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