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681號原 告 游增耀上列原告及被告劉雪鳳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哲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681號原 告 游增耀上列原告及被告劉雪鳳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哲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