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613號原 告 王聰明上列原告與被告華茂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等事件,原告曾聲請調解而調解不成立。原告並於民國114年4月24日收受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後,於同年5月3日之10日不變期間內起訴,惟未據預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肆萬捌仟零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參仟柒佰捌拾伍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貳仟元,原告尚應補繳壹萬壹仟柒佰捌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羅伊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