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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6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614號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銘僑訴訟代理人 曾郁文被 告 陳忠純

陳忠誠

陳秋華陳秋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按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222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債權人提起撤銷債務人與其餘繼承人之遺產分割協議及不動產之分割繼承登記行為,並請求登記名義人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之訴時,因其目的均在回復債務人對遺產所得享有之權利即應按遺產之價額,依債務人應繼分之比例計算,而非依遺產之價額計算,如債務人遺產應繼分比例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遺產應繼分比例之價額計算訴訟標的之價額(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6號研討結果參照)。經查:原告請求撤銷被告間就如附表所示遺產之分割協議及塗銷分割登記,因原告對債務人陳忠純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864,925元(應依執行名義所載本金、利息、違約金、費用合併算至起訴前一日為止,計算式詳如附表一),而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價額共18,462,827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二),依陳忠純應繼分比例4分之1計算為4,615,707元(計算式:18,462,827×1/4=4,615,707,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揆諸上開說明,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之債權額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64,9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510元,扣除前已繳納裁判費4,620元(見本院卷第10頁),尚應補繳6,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銘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姵勻附表一:(新臺幣/元)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金額 1 本金 336,394 2 利息 313,750 104年9月22日 114年5月1日 15.99% 482,031 3 違約金 按月400元 104年9月22日 114年5月1日 46,000 4 費用 500 合 計 864,925附表二:

編號 財產項目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金額或價額 (新臺幣/元) 1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692 20分之1 依本院職權查詢之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相近路段、建物型態、屋齡及面積之房屋(含所在土地)於起訴相近時點交易價格約為每平方公尺184,600元,則左列房地交易價格約為17,601,610元(計算式:184,600×95.35) 2 臺北市○○區○○段○○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巷00弄00號3樓) 層次82.46+陽台12.89= 95.35 全部 3 中華郵政內湖文德分行存款 171,381 4 中國信託銀行新店分行存款 689,836 合 計 18,462,827

裁判日期:2025-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