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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6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617號原 告 仁羿企業社即熊月英訴訟代理人 李岳明律師被 告 亞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景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36,0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918元,扣除原告前於聲請調解時已繳之裁判費2,000元,尚應補繳40,9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珍綾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25-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