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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6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618號原 告 郭齡浪

郭柏巖郭佩甄郭齡海郭武乾

郭齡虎郭祐均郭羿德郭彥霆共 同訴訟代理人 廖穎愷律師被 告 鐘慧玲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主張其為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所有權人,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返還系爭土地,依民國114年5月6日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核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31萬3,936元(計算式:系爭土地114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77,200元/平方公尺×55.88平方公尺=431萬3,936元);訴之聲明第2至10項前段附帶請求給付起訴前系爭土地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8萬3.290元,後段附帶請求被告自114年5月1日起至返還占有之土地止,按月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之訴訟標的價額為550元(計算式詳附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49萬7,776元(計算式:431萬3,936元+18萬3.290元+550元=449萬7,7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4,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周苡彤附表:

114年5月1日起至原告起訴前一日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426元+320元+107元+213元+852元+426元+639元+213元+213元)×5/31=55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裁判日期:2025-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