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629號再審聲請人 陳萬乞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再審(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4月23日114年度小上字第4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0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本件應徵裁判費1,500元,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再審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章榮
法 官 林大為法 官 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佩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