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637號原 告 郭金龍訴訟代理人 劉彥良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傳宗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柒佰參拾參萬貳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捌萬參仟零玖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吳帛芹